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贵州:医疗资源下沉 保障农村地区群众就医******
央视网消息:针对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情况,贵州省多地通过医疗资源下沉、组织巡回医疗队等方式,确保村民感染新冠后的就医需求。
在赤水市,当地组织了127个村的村医和党员干部,开展“健康轻骑兵”“行走小药箱”等行动,走村串寨,为感染新冠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赤水市旺隆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汤玲丽:我们以家庭医生团队为单位,把感冒药、退热药、基础疾病相关的药品装入小药箱,为居家出行不便的人群送医、送药上门。
在仁怀市,每天一大早,发热门诊巡回诊疗车就载着医务人员,前往离城区较远的村和社区,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看上病、买上药。
村民 吴春娇:对我们群众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解决了我们这两天看病难的问题。
仁怀市巡回诊疗车医生张春:接诊的对象主要就是一些发热、咽痛、咳嗽、咳痰等轻微症状患者,最快3到5分钟就能完成接诊。
在黔东南州麻江县,当地乡镇和街道中心卫生院抽调医务人员,参与到发热门诊的诊疗工作中。据统计,为保障农村群众就医需求,贵州全省设置了647个二级以上医院发热门诊、166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和16165个村级发热诊疗点。同时,近千支巡回医疗队正在各县区、乡镇持续开展巡回诊疗工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